企业选星代言要慎重
- 双星鞋业老总汪海曾经感言到:”我就是最好形象代言人!代言人应该找谁?谁是真正的代言人?——应该是企业家。如耐克公司的创始人耐特,松下电视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这些企业的创始人、缔造者、企业家就是代言人,只有他们才能保证企业青春永留。”
汪总的这席话给寄希望于“捧星”、“吹星”然后“星发”的企业提了醒,敲了警钟。目前,各商家在无何推广宣传良策时,往往出几十万、甚至上百万、逾千万邀星代言,国内外文艺、影视、娱乐热点人物成为企业竞相追逐的对象,久而久之出现“企业盲目追星”的怪圈。
“人以群分、物以类聚”,通过“分众一对一”的营销手法,以“明星”做诱饵吸引一大群的宣传策略,本无可厚非,但陈陈相应的手法实在拙劣,难道是想通过熠熠生辉的影星、歌星吸引消费者的眼球?还是想降低高难度个性化差异性营销所带来的焦虑投机取巧呢?看似“一星销遍天下”捧了就灵验的做法,操作简单无风险,其实不然!笔者认为请明星做代言人有以下的“风险”:
一、容易受众“惺惺相惜”的嫌疑,代言人拿企业钱财替企业美言实属天经地义,然而其并非企业的名副其实的“消费者”,说的好听,实则 “叶公好龙”。代言的明星若还看得顺眼,受众还愿意掏钱买“明星产品”,倘若厌恶之极,则企业的产品再如何好,受众都会谨护其身。可见在“邀星”时,企业要做好赢得一部分消费者、失去另一部分消费者的心理准备,同时,还要考虑不邀星会不会获得更多的消费者?
二、企业的产品与明星“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影视娱乐文艺圈是个“是非圈”,如果明星有个“闪失”或“三长两短”,则其所代言企业的产品会直接受到影响,其带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企业无法干预、无法确保其恒定不变!另者不论实力派还是偶像派“明星”的寿命都非常有限,而有的企业则有“百年老店”的基因。短时利用由自可,长远则不足为信,所谓道不同不足为谋!
三、企业无异于花冤枉钱为明星做嫁衣裳,一言蔽之,企业发巨额请巨星所能产生的效益远远不如给明星带来的好处,“明星”固然在各自的圈子出名了,倘若没有企业的包装他们也还只是在圈内出名,要无时无刻如影随形深入民心还较为困难,而有了“买家”后情况最大为不同了,只要企业还有钱打广告他们就不会消失,“圈内成名、圈外赚钱”这可谓是“一石二鸟”,而企业轻轻松松花大笔大笔的钱投广告,星是越捧越红,而自己的产品却成了明星的附属品。没明星代言时产品无人问津,有星代言时产品卖得也很一般!久而久之企业不再考虑新的宣传手段,营销不再创新。
鉴于上述,是不是代言人不要请了,错!好的贴切的代言人还是要请,但要请得自然、无任何的负担!有的产品(如饮料、美容护肤等日用消费品)可以尝试请外来的“明星”代言,而认为请来用处不大并不是非得请的则大可不必花那冤枉钱。不妨试试在企业内部挖掘。不妨请出在企业威信高、受人尊重、爱戴、为企业做出贡献的“明星员工”、“优秀领导”出任企业代言人。
据悉,海信前阵子在《中国经营报》上做的巨幅广告,代言人都来自企业,有海外子公司的总工程师、国内某事业部的老总,这无疑再次将以往有过但没能普及开来的“企业代言人来自企业”的命题抛给了大众。花钱请明星贵而无益、大而不当,而来自企业的员工干部用自己的心血汗水、勤劳智慧浇铸企业,是企业发展的推动者和见证人,由他们以“主人翁”的姿态来替企业代言,更有说服力!何必非得要走“星光大道”!
刊登于2005年1月《经营者》大型财经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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