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木青云
前不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中国对美出口彩电反倾销案作进行终裁投票,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席詹妮弗·希尔曼(Jennifer A. Hillman)和委员马西亚·米勒(Marcia E. Miller)、斯蒂芬·柯普兰(Stephen Koplan)、夏洛特·朗(Charlotte R. Lane)、丹尼尔·皮尔逊(Daniel R. Pearson)等5名投票者一致认定,从中国进口的特定种类彩电确实对美国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至此,在这起迄今针对中国出口机电产品的涉案金额最大的反倾销案中,作为一个集体,中国彩电企业应诉失败。
尽管中国企业名义上还可以向美国国际贸易法庭提出申诉,但翻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终裁结论将在5月26日之前送交美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将在正式收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通知后7天之内(亦即6月2日之前)发布行政命令,开始正式向中国有关彩电厂商征收反倾销税。根据美国商务部4月13日的肯定性终裁,对中国各主要彩电出口厂商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厦华,初裁反倾销税率31.70%,终裁税率4.35%;——长虹,初裁税率45.87%,终裁税率24.48%;——TCL,初裁税率31.35%,终裁税率22.36%;——康佳,初裁税率27.94%,终裁税率11.36%;——海尔、海信、创维、苏州菲利浦、上广电、星辉国际控股公司及其另3家全资附属公司:初裁最高税率40.84%,终裁加权平均税率21.49%;——其他未应诉企业:初裁税率27.94%~78.45%,终裁税率78.45%。
无疑,即使不考虑市场上传说中第三国厂商的挑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这个裁决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裁决是在美国商务部认定中国对美出口彩电价格低于“正常价值”的基础上作出的,而美国商务部之所以作出上述裁决,其立论基础又是中国属于“非市场经济体”,这个前提假设本来就不符合事实。尤其是美方选定印度作为“替代国”来计算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但中国是全世界家电第一生产大国,包括电视机工业在内的整个家电产业市场化进程起步早、程度高,竞争之激烈在全世界也令人叹为观止;而印度彩电工业至今垄断程度相当高,生产规模很小,在全世界无足轻重,无论是产量还是生产效率与中国同行均相去甚远不可相提并论。以印度为中国的替代国,必然显著高估了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更何况就经济效率而言,反倾销本身就绝不是一种合理的国际贸易制度安排,容易导致进口国、出口国两败俱伤。
究其根源,现行反倾销制度的打击对象本身就是错误的。在持续性倾销下,进口国生产者只需要进行一次产业调整,进口国消费者却能够长期受益,符合国际分工的比较优势原则,利大于弊,因此不应受到制裁。即使进口产品的廉价是人为造成的,只要这种人为优势能够持续,问题的本质就不会受影响。然而,无论是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还是各国反倾销法,却一致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的前提是进口国工业因倾销而遭受“损害”,而“损害”的证明是以倾销的持续长期存在为前提的,因此,现行反倾销法所抵制的是符合自由贸易原则、促进竞争的持续性倾销行为,本身就违反经济效率原则。从长远看,取消反倾销等贸易救济制度无论是对整个国际贸易体系,还是对进出口国双方,可能都更为有利。
然而,在当前的政治游戏规则下,反倾销制度在世界上有日渐流行之势。我们不能指望迅速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更不能指望在可预见未来取消反倾销等贸易救济制度,现实的工作重点只能是改进反倾销的预防和应诉工作。
从这个视角出发,面对中国彩电企业此次反倾销应诉失败,我们需要反思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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